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48號
債 權 人 周正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為何?
㈡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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