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148號
TCDV,105,司促,6148,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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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48號
債 權 人 周正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崴瑒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為何?
  ㈡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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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瑒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