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垂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聲請狀與證物內容不符究為吳垂勲
或吳垂)、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
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