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007號
TCDV,105,司促,6007,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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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垂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名稱(聲請狀與證物內容不符究為吳垂勲
  或吳垂)、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
  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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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