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949號
TCDV,105,司促,5949,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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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
債 權 人 建安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榮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比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自104年2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㈡債權人設立登記及組織型態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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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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