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世瑜
債 務 人 固佳坊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陳麗惠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屈文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拾叁萬零叁佰柒拾陸元⑵新臺幣貳萬
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二點二八⑵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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