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76號
TCDV,105,司促,5676,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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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曾金燦
債 務 人 陳霈妤即陳淑靜
債 務 人 陳茂川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杉茂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茂祥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潘陳玉雲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陳玉琴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陳玉葉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茂川即陳茂元之繼承人陳杉茂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陳茂祥即陳茂元之繼承人潘陳玉雲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江陳玉琴即陳茂元之繼承人柯陳玉葉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茂元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霈妤即陳淑
  靜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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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