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代 理 人 曾金燦債 務 人 陳霈妤即陳淑靜債 務 人 陳茂川即陳茂元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杉茂即陳茂元之繼承人債 務 人 陳茂祥即陳茂元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潘陳玉雲即陳茂元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江陳玉琴即陳茂元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柯陳玉葉即陳茂元之繼承人一、債務人陳茂川即陳茂元之繼承人、陳杉茂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陳茂祥即陳茂元之繼承人、潘陳玉雲即陳茂元之繼承人、 江陳玉琴即陳茂元之繼承人、柯陳玉葉即陳茂元之繼承人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茂元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霈妤即陳淑 靜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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