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600號
TCDV,105,司促,5600,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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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孫永州
債 務 人 張中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叁仟陸佰捌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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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