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20號
TCDV,105,司促,5220,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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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20號
債 權 人 王佑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魏
雍民、魏正昌鄭娟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魏雍民魏正昌鄭娟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依本票影
  本所示該三人似為受款人)若是並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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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