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英斌
代 理 人 陳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ANTI HARTAT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明債務人TANTI HARTATI之入
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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