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42號
TCDV,105,司促,4942,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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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債 權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慧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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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