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
債 權 人 許智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淑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敘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金額為何?並敘明該請求金額之
計算方式。
㈡請提出原因事實相關釋明資料(租賃契約影本全部、水電
、瓦斯費、內部裝潢費用相關單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