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
債 權 人 盧延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兆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明確其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為何?(原補正狀載語意矛
盾無法探究其真意,狀尾之日期亦誤載為106年,另簽章
部分不得為剪貼並留正確連絡電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