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22號
TCDV,105,司促,4422,2016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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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2號
債 權 人 盧延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兆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明確其利息起算日及其依據為何?(原補正狀載語意矛
   盾無法探究其真意,狀尾之日期亦誤載為106年,另簽章
   部分不得為剪貼並留正確連絡電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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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