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08號
TCDV,105,司促,4108,2016030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債 權 人 尹景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美雪即賴心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與本院91票字第22497號本票債權是否為同一債權?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與請求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