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債 權 人 余婷婷債 務 人 張玉鳳債 務 人 楊宗達債 務 人 楊宗嘉債 務 人 楊寬霖債 務 人 楊滋霖債 務 人 楊江龍債 務 人 楊土城債 務 人 楊彬坤債 務 人 楊嘉鴻債 務 人 楊嘉璘債 務 人 楊進文債 務 人 楊逢甲債 務 人 孫長德債 務 人 賴秀梅債 務 人 陳雅惠債 務 人 陳雅琍債 務 人 陳雅婷債 務 人 陳雅芬債 務 人 陳逸峻債 務 人 陳增男債 務 人 陳永鏡債 務 人 陳耿權債 務 人 紀慧聰債 務 人 紀郭素昭債 務 人 紀嘉華債 務 人 紀佩宜債 務 人 紀甄宜債 務 人 紀秋火債 務 人 紀慧欽債 務 人 劉紀素霞債 務 人 廖玉女債 務 人 楊炳燦債 務 人 楊炳源債 務 人 楊玉雲債 務 人 楊國烈債 務 人 楊錫銘債 務 人 楊美珠債 務 人 楊美玉債 務 人 楊美珍債 務 人 徐阿墩債 務 人 徐崇裕債 務 人 徐雪芳一、㈠債務人張玉鳳、楊宗達、楊宗嘉、楊寬霖、楊滋霖、楊江 龍、楊土城、楊彬坤、楊嘉鴻、楊嘉璘、楊進文、楊逢甲 、孫長德、賴秀梅、陳雅惠、陳雅琍、陳雅婷、陳雅芬、 陳逸峻、陳增男、陳永鏡、陳耿權、紀慧聰、紀秋火、紀 慧欽、劉紀素霞、廖玉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 壹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楊炳燦、楊炳源、楊玉雲、楊國烈、楊錫銘、楊美 珠、楊美玉、楊美珍、徐阿墩、徐崇裕、徐雪芳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紀郭素昭、紀嘉華、紀佩宜、紀甄宜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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