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15號
TCDV,105,勞執,15,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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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宥辰
相 對 人 彭蔚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宥辰與相對人彭蔚倫間之勞資 爭議,勞資雙方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經彰化縣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達成調解,依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 (勞方)應給付聲請人金額為民國105年2月1日及同年3月1 日各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惟相對人迄未為給付該金額 予聲請人,且於105年4月1日、5月1日仍需各給付25,000元 予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彭蔚倫與訴外人辰威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之 勞資爭議事件,經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4年 12月17日調解成立,此有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佐,然 上開勞資爭議事件之當事人(即勞資雙方)為彭蔚倫與訴外 人辰威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而辰威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莊淑莉,並非本件聲請人,亦有公司及分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相對人彭蔚倫設籍在彰化縣 員林市○○街00巷00號,非本院管轄範圍,請辰威小客車租 賃有限公司於下次聲請時,一併注意管轄法院,附此序明。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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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威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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