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37號
TCDV,104,重訴,137,2016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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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清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鄭清妙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38,232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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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