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清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鄭清妙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38,232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