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21號
TCDV,104,重家訴,21,2016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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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原   告 胡春江
      胡儷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律師
被   告 胡張秀霞
      胡純毓
      胡純如
      胡伯毅
      胡靜如
      胡伯澤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賴麗卿
被   告 胡春榮
受告知人  胡栢聰
      胡栢敦
      柳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尚有後述事項待補正,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審理。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共九人為被繼承人胡江河( 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 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均各九分之一,惟 查:胡春江之出生別為長男、胡春榮為次男、胡伯毅為四男 、胡伯澤為五男;胡儷齡為次女、胡純毓為三女、胡純如為 四女、胡靜如為五女,此經本院職權調取各該當事人之戶籍 資料核明,故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其中部分當事人之出生 別顯然有誤,並漏列胡江河之三男及長女,因事關全體繼承 人之人數範圍、應繼分比例之大小之正確性,及遭漏列之潛 存繼承人之分產權益等重大利害關係,自須予釐清。三、故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開事項:(一) 向戶政機關請領胡江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 體繼承人之完整戶籍謄本(含所有記事、除戶資料)。(二)依 上開戶籍資料重新結具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並說明胡江河之 三男及長女是否應併列為繼承人?若否,其理由(如:死亡 且絕嗣、拋棄繼承、出養等喪失繼承權原因)?又胡江河除 有上述五男五女外,是否尚有其他子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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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