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原 告 胡春江
胡儷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律師
被 告 胡張秀霞
胡純毓
胡純如
胡伯毅
胡靜如
胡伯澤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宇倢律師
賴麗卿
被 告 胡春榮
受告知人 胡栢聰
胡栢敦
柳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尚有後述事項待補正,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4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審理。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共九人為被繼承人胡江河( 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 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均各九分之一,惟 查:胡春江之出生別為長男、胡春榮為次男、胡伯毅為四男 、胡伯澤為五男;胡儷齡為次女、胡純毓為三女、胡純如為 四女、胡靜如為五女,此經本院職權調取各該當事人之戶籍 資料核明,故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其中部分當事人之出生 別顯然有誤,並漏列胡江河之三男及長女,因事關全體繼承 人之人數範圍、應繼分比例之大小之正確性,及遭漏列之潛 存繼承人之分產權益等重大利害關係,自須予釐清。三、故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開事項:(一) 向戶政機關請領胡江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 體繼承人之完整戶籍謄本(含所有記事、除戶資料)。(二)依 上開戶籍資料重新結具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並說明胡江河之 三男及長女是否應併列為繼承人?若否,其理由(如:死亡 且絕嗣、拋棄繼承、出養等喪失繼承權原因)?又胡江河除 有上述五男五女外,是否尚有其他子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