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黃弘志
黃承洋(原名黃弘銘)
黃彥彰(原名黃弘錫)
黃弘佐
共同送達代收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紀雪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
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31,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