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88號
TCDV,104,訴,788,2016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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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黃弘志 
      黃承洋(原名黃弘銘)
      黃彥彰(原名黃弘錫)
      黃弘佐 
      共同送達代收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紀雪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
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31,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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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