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95號
原 告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周靜英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益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46號民事事件撤回、和解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而兩造就該契約關係,被 告周靜英已依民法第7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訴訟,現正由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2746號審理中,故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46號 民事事件之結果乃成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自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74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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