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97號
TCDV,104,家訴,97,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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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家訴字第97號
原   告 黃文珍 
被   告 黃政益 
訴訟代理人 賴碧雲 
被   告 黃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黃金木於民國103年4月2日死亡,並遺有數筆遺產 ,兩造及訴外人辛○○、黃正盛均為被繼承人黃金木之子女 ,惟兩造於103年4月14日被繼承人黃金木出殯、送骨灰進公 墓而返抵老家時,原告提出就遺產有價值、無價值之部分均 予以平分之要求,被告丁○○卻稱「你敢知影爸最怨嘆你是 什麼?你沒替他生半個!你還敢要這邊!我的孩子不要跟你 的孩子交扯」等語,而被告己○○亦稱「黃家的門不給不是 姓黃的進來,丙○○不像黃弘岳有阿伯的血緣,你如果去外 面偷生一個,就給你這邊」等語,因原告子女為收養而來, 被告未顧及原告子女丙○○在現場即恣意討論子女身世,如 同在原告及子女丙○○傷口上灑盬,原告惟恐子女知悉收養 關係,隨即將丙○○帶至車上,並回頭向現場眾人解釋丙○ ○不知身世情形,然被告丁○○聲稱「你若不敢講我來講」 ,被告己○○則稱「丙○○是假裝不知道」,嗣因子女丙○ ○返回現場取回物品聽聞被告己○○罵人,故質問被告己○ ○何以責罵原告,竟遭他人言語挑釁、準備打架,雖經在場 親友拉開雙方,並由原告帶回丙○○,然被告此舉實有迫使 原告與妻子甲○○須面對提早告知子女丙○○身世之問題, 而原告考量丙○○目前就讀高中一年級,仍需在單純環境繼 續成長、求學並受完整家庭照顧,故選擇隱忍被告上開傷害 未成年子女行為。
二、兩造曾於103年9月7日簽訂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 協議書),然系爭協議書並未將被繼承人黃金木所遺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列入繼承項目,則系 爭協議書不完整、有瑕疵,經訴外人辛○○、戊○○於104 年2月21日表示同意重新協議;再者,被繼承人黃金木去世 後,相關農地農用繼承免稅之農務均由原告獨力完成,被告 二人均置身事外,被告己○○除辱罵前來割稻之工人,更於



103年12月22日自豐原農會領走賣稻穀款項新臺幣(下同) 35,648元,又未顧及老家平時神明廳、臨時靈位、電動門、 飲水、灌溉用抽水機之使用,竟以「沒人住哪需用電」等詞 拒絕支付老家用電電費,原告遂於104年2月24日發訊予被告 二人要求重新協議,然未獲回應,原告為顧慮其他姊妹要求 在被繼承人黃金木做對年前勿吵鬧之期待,始於104年3月22 日訴諸法律,因系爭協議書有不完整、瑕疵之處,爰請求撤 銷系爭協議書等語。並聲明:請求撤銷103年9月7日簽定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被告己○○於104年4月10日即以電話要脅訴外人辛○○、庚 ○○須同意其繼承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兩造於103年8月31日在老家進行初步協議時,被告丁 ○○即稱「庚○○已放棄,為什麼還要那60坪?我要將她的 拗掉」,並借原告電話口頭告知庚○○,致在場親友吵成一 團,原告惟恐庚○○權益受損而感到沮喪,仍為保護小孩利 益為先。又張筠代書傳送被告起草之協議方案予原告,因 雙方認知差距大,連被告丁○○均不同意而作罷;103年9月 6日被告丁○○以要前往大陸工作為由,要求原告至老家協 商,因被告丁○○所列議書格式不清,原告當場在被告丁○ ○意志監督下修改電腦檔案並為打字,完成後亦由被告丁○ ○將檔案帶回;103年9月7日被告丁○○以前一日隨身碟檔 案影印有辛○○、丁○○、己○○、戊○○簽名蓋好章之協 議書10張,要求原告非簽名蓋章不可,而原告以協議書有辭 不達意之處向被告丁○○請求另外加註協議書手寫部分,經 被告丁○○同意後始當場書寫,原告亦遵照被告丁○○指示 而將被告己○○協議書託付癸○○,是系爭協議係由被告主 導,原告被迫在被告意志下請求、協商。
(二)103年4月中旬癸○○致電庚○○,因知悉庚○○有卡債問題 而告以「已和代書討論好對策,可以保障庚○○權益」,丁 ○○自行決定將其應繼部分隱於原告名下,癸○○亦應允代 書、手足將同意列證,並要求庚○○安心拋棄繼承,是庚○ ○可得之60坪建地係經各繼承人口頭同意而隱於原告名下。 因被告丁○○大陸工作,服喪期間係交代原告接洽代書辦理 後續繼承事宜,代書聯絡到場簽名蓋章當日,因辛○○及戊 ○○已口頭同意原告所要求之「遺產繼承分割重新協議」, 故未到場,而被繼承人黃金木名下臺中市豐原區福興段874 地上建物係有價值,然在系爭協議書未提列,則系爭協議書 自有瑕疵,庚○○擔心只有建地未有地上建物權利,恐日後 無法起厝居住,是被告所述均非事實。另被告所誣指原告不



孝、罄竹難書云云,均係無中生有、片面之詞。被告以公告 原告子女身世而脅迫原告在先,又於初次協調時欲硬拗庚○ ○所得之60坪土地,迫使原告心生害怕而就範,則系爭協議 書自應予以撤銷。
貳、被告則以:
一、系爭協議書過程並無脅迫情事,僅因原告為滿足、貪圖祖產 美夢所杜撰事實而無端興訟,系爭協議共有6份,係被告丁 ○○草擬協議,原告書寫打字完成,被告己○○簽名時,原 告及被告丁○○已簽署完畢,之後始由被告丁○○拿給訴外 人戊○○、辛○○簽名,原告在其他繼承人完成簽名蓋章後 ,始擅以原子筆添寫、繕寫,滿足其想要目的所列之附註項 目,況系爭協議書所載繼承分割事項乃由原告委請代書申辦 ,在代書通知所有繼承人到場簽名以便後續送件程序,僅有 原告未到場並拒絕簽名,原告反覆作法令人不知所以。二、原告所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未列 部分,乃土造磚造廢棄多年之農舍、倉庫,作為堆放雜物、 農具之用,並無實質價值,且在系爭協議書係歸由原告繼承 ,並無原告所指系爭協議書不完整之情。系爭協議書係基於 被繼承人黃金木生前交代事項,由訴外人黃仕維黃柏榕繼 承農舍一棟,被告丁○○、己○○、訴外人辛○○三人一組 繼承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原告、 訴外人戊○○及已辦理拋棄繼承之訴外人庚○○三人一組繼 承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而訴外人庚○○因卡債而拋棄繼承,並由原告遊說保證其 權益,使庚○○之子廖翊宏廖翊廷部分同列在原告、戊○ ○組別,其等繼承之部分亦已包含在874地號內,並無疑義 或不清楚之部分。
三、原告之配偶於被繼承人黃金木生前未盡孝道,亦未侍奉過父 親,自81年間嫁入黃家以來未曾獨力完成一餐奉養公婆,原 告夫妻又於被繼承人黃金木住院期間大鬧病房,甚至揮打被 繼承人黃金木手部,致同房病友看不下去而向醫院投訴關於 原告夫妻行徑,被繼承人黃金木於兩度進出醫院期間均因原 告行為而受氣、悶悶不樂,原告卻在出院用藥期間煮酒食供 被繼承人黃金木食用,導致病情加重,又在被繼承人黃金木 返家休養時,以「已是健康之人,不要假破病要人顧」等語 辱罵被繼承人黃金木,致被繼承人因腸沾黏腹絞痛卻不敢相 告,直至告知被告夫妻,始送醫治療,均不見身為護理師之 原告配偶甲○○以慈憫之心照護被繼承人,竟只想謀劃財產 ,原告夫妻之不孝,實罄竹難書。原告親口曝其夫妻謀畫祖 產20年,此為親友在被繼承人靈堂所親耳聽聞,原告係不滿



被告丁○○生有兩子而受被繼承人黃金木指定繼承農舍祖產 ,竟在靈堂前叫囂要翻掉靈桌、祖祠神明桌。被告並無任何 貪意,僅為圓被繼承人黃金木心願,倘為不利之判決,亦請 求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將房產變賣,並由各繼承人以5分之1 比例平均繼承變賣所得價金,以止訟事,爰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等語。
、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金木於103年4月2日死亡,並遺有數筆 遺產,兩造及訴外人辛○○、庚○○黃正盛均為被繼承人 黃金木之子女,庚○○因有債務而辦理拋棄繼承,兩造曾於 103年9月7日簽訂系爭協議書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系爭協議書、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資料清 單、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暨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復據 本院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1114號卷宗,經核訴外人庚○○ 確已拋棄繼承在案,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係為真實。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兩造所簽 訂系爭協議書並未將被繼承人黃金木所遺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列入繼承項目,則系爭協議書有 瑕疵並不完整,且被告以公告原告子女身世而脅迫原告,又 於初次協調時欲硬拗庚○○所得之60坪土地,迫使原告心生 害怕而就範,系爭協議書應予以撤銷云云,經查: 1.雖證人壬○○到庭證述略以:「..三舅乙○○與四舅發生爭 執,但我不確定是誰先起爭執。..我聽到四舅他們是在針對 遺產的部分,起的爭執,他們從那個地方開始爭執我並不清 楚,爭執的內容我也不清楚,我只能想起來我四舅是講到針 對丙○○的部分,四舅沒有講的很明白,但他的意思是說丙 ○○是領養的,不是黃家親生的,但他如何說我已經不清楚 了..後來發現我的書在我的包包裡面,就想要把書拿去還。 進去的時候,我看到當時丙○○很大聲對四舅咆哮,當時四 舅是背對著丙○○,丙○○有站起來,作勢要攻擊四舅,丙 ○○站起來,黃柏榕也站起來,就阻擋丙○○。我也站起來 ,押著丙○○,我用我的左手撐著丙○○的前胸,跟他說不 可以這樣..之後發生什麼事我就不知道」等語;證人丙○○ 到庭證述略以:「(父親與伯父)有發生爭執。他們都講台 語,我聽不懂。我從頭到尾都聽不懂,但是我有聽到一些關



鍵字,例如我的名字,及很怨嘆(台語)。(壬○○)他架 著我,因為我看到丁○○(伯父)、己○○(叔叔)他們兩 個對爸爸大聲講話,但是我也不知道他們講什麼..因為我看 他們這麼大聲對爸爸講話,我就大聲對他們說,你們講完了 。結果證人壬○○就架著我,說我想怎樣。之後我就被爸爸 帶離開。..整個過程我都聽不懂他們大人在說什麼」等語( 均參本院10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認兩造於103年4 月14日被繼承人黃金木出殯當日曾發生爭執,然證人所述情 節,並無何脅迫情事,況父母子女親情繫乎平日之照顧關懷 ,不因法定擬制血親之成立與否而有所影響,尚無足構成原 告所稱之脅迫,該心理活動亦不影響原告之意思自由,再者 ,兩造既非於當日簽訂系爭協議書,則是日爭執與原告為法 律行為之意思自由並無關連,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2.再據證人庚○○到庭證述略以:「我是一直我父親過世壹年 以後,就是104年4月2日我才知道。我的手上也沒有這份協 議書。我也不知這協議書的內容。我也不知道他們有達成協 議。但就遺產雙方協調很多次了,協調的情形知道大約。我 父親突然離世,但因為我有卡債..當時我二嫂表示聽代書說 ,可以用技術性,將我的名字隱藏在一個人的名下..我就選 擇用在乙○○身上..我表示希望有一個大家同意,且有立壹 個大家同意的書面..之後我完全相信她,講完電話後的壹個 禮拜,全部的兄弟姊妹都回老家談,只有我沒有回去。我是 4月30日回來,我也沒有再跟他們確認是否大家都同意我的 部分隱藏於乙○○名下,隔天我就去辦理拋棄繼承。後來他 們如何協議分割遺產的事情,我也是完全相信,所以也沒去 過問他們」等語;證人戊○○到庭證述:「(這份協議書的 時候,乙○○)沒有在場,是丁○○拿到我住所那邊簽立.. 協議現場我並沒有在場,二哥拿協議書到我家來簽的,我簽 的時候,協議書上已經有辛○○、丁○○、己○○簽名,只 剩下乙○○沒有簽。協議書上手寫的字是否已經記載上去, 我不很確定。整個協議分割遺產我就不是很關心,哥哥們決 定怎樣我就配合。乙○○怎麼簽的我也不清楚。他如何同意 這個條件我也不清楚」等語(參本院10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筆錄),依上開證述,二名證人於擬定系爭協議書當時均未 在場,僅事後聽聞他人轉述,或依協議書形式而同意分割方 法,無從證明原告受被告脅迫而簽立系爭協議書。而原告到 庭亦自承「(系爭協議書)是我打的,因為格式沒有很清楚 ,當時我在丁○○旁邊,我是打字。我完全依據他們附件二 所擬訂的。我去google蒐集文件,然後把他們的資料再依據 我自己的爭(斟)酌,我要討回公道的部分,也一併爭(斟



)酌進去,然後才為協議書的繕打,然後給大家簽名。複印 是丁○○交給他兒子去複印的。(大家都簽完名之後,就交 給你?)是的」等語(參前揭言詞辯論筆錄),可認兩造擬 訂系爭協議書當時,原告仍有斟酌協議內容之空間,並得依 己意而繕打系爭協議書條款,並未受他人脅迫或有喪失表意 自由之情形,原告所為主張,自無足採。
3.原告雖主張被繼承人黃金木所遺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尚有地上建物,並未列入系爭協議書而為繼承分割, 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均未提出地上建物是否存在之證 據,自不影響系爭協議書之成立。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撤銷103年9月7日簽定之遺產分割協議 書,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本件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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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