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吳耀明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巨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如松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05 年4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
㈠原告應陳報請求五年內不當扣薪之「各項請求項目」每月具 體金額之明細及其總合(請以附表方式彙整)。 ㈡被告已於104 年6 月2 日陳報自102 年1 月1 日起每月於原 告工資中扣除「二代健保費」之情形,原告應陳報此部分請 求不當扣薪之具體金額及其總合(請以附表方式彙整)。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應陳報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原告有無選擇何種勞工 退休制度?
㈡被告應陳報自何時起於原告每月之工資中扣除退休準備金, 及自104 年1 月起回溯5 年內每月扣除退休準備金之具體金 額明細及其總合(請以附表方式彙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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