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清景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
應補正上訴理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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