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31號
TCDV,103,重訴,331,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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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蔡婌眞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正仁
訴訟代理人 謝仲毅
被   告 林淑貞
      王淑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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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