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47號
TCDV,102,訴,847,20160301,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余彩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秦葦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被告吳政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㈠本訴部分:
  本件上訴人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40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萬9700元。
 ㈡反訴部分:
  ⒈上訴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上訴標的金
   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
  ⒉上訴人林秦葦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萬4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上說明,分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1/1頁


參考資料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