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余彩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秦葦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被告吳政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㈠本訴部分:
本件上訴人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40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萬9700元。
㈡反訴部分:
⒈上訴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其上訴標的金
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
⒉上訴人林秦葦部分其上訴標的金額為30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萬4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上說明,分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