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審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建凱即陳宇竣
被上訴人即
原 審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依潔即賓德汽車材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零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