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零件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862號
TCDV,100,訴,1862,2016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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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審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建凱即陳宇竣
被上訴人即
原 審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依潔即賓德汽車材料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零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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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