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5年度,54號
TCDM,105,訴緝,54,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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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之圳(原名陳建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
第3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之圳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死亡乙情,有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l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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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