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博謙
具 保 人 陳雨嫺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104 年度執字第1491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雨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雨嫺前因受刑人鄭博謙犯偽造文書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博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陳雨嫺 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 證書影本、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足憑 。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具保 人經合法通知,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 又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因拘提被 告無著,未能代執行等情節,有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及拘提 報告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 月30日新北 檢榮丙104 執助4609字第5077號函影本附卷可稽,而受刑人 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 錄表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以,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