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72號
TCDM,105,聲,872,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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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珮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6967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522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耳環壹對,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珮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6967 號處分書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 年9 月12日確定,102 年9 月11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耳環壹對,係仿冒商 標之商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 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 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 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 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 月11日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三、經查,本件被告洪珮純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6967 號處分 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1 年9 月12日確定,102 年9 月11日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耳環壹對,係被 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 年度保管字第3446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在卷可稽,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另引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雖有誤會,然揆諸前揭說明,上開 扣案物依前開說明既得單獨宣告沒收,是仍應認本件聲請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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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