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54號
TCDM,105,聲,154,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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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煥欽
      宋家豪
      曹智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9069號、102年
度緩字第4373、4374、43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
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邱煥欽宋家豪曹智翔因犯賭博 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906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 國102年10月9日確定,103年10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撲克牌1盒、賭資新臺幣(下同)1,660元(詳 102年保管字第452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 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 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 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 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 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 法第266條第2項係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 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依該條規定 可知,該條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沒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為之 ,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關於單獨宣 告沒收之規定,允為前開原則之例外規定。又刑法第40條係 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所謂「專科沒收 之物」,依該條立法理由所例示之「偽造之印章、印文、有 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顯係指法文有「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情形(刑法第200條、第 205條、第219條參照),亦即採取前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 」者而言;又所謂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 、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例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最高法院85 年度臺非字第2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一般而言,對於違 禁物,法律條文固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應沒收(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然雖非違禁物,仍有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之情形(例如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3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 或交付之賄賂」),易言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與違禁物固 有重疊之處,然亦有不相隸屬之情形,此觀刑法第40條修正 時立法理由謂「雖非違禁物,然其(按指專科沒收之物)性 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等語,更臻明確,綜上言之,得依 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單獨沒收者,僅以違禁物或 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至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所規定「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考其沒收之法源依據,仍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3款之職權沒收或其他相對義務沒收規定,故上開允 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例外規定,適用範圍容有不同。四、本案被告3人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26日以102年度偵字 第1906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而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10月9日以102年 度上職議字第586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03年10月8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該案查扣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1,66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 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及偵查中陳明在卷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保管字第4522號扣押物品清單在 卷可稽,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核屬絕對義務沒收之 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雖聲請意旨另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容有未符,然上開扣案物依前開說明既得單獨宣 告沒收,應認本案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 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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