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37號
TCDM,105,聲,1437,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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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瑋慈
具 保 人 吳志銘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104 年度執字第
14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因受刑人乙○○犯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8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乙○○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8 萬元 ,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 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足憑。受 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具保人經 合法通知,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囑 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因拘提被告無 著,未能代執行等情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 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以,聲 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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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