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28號
TCDM,105,聲,1428,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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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28號
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之 父 沈榮富
被    告 沈君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執行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4 年度執字第16608 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 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並非不具上開身分者均 得任意為之;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 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三、經查:受刑人係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為年滿20歲之成年 人,未曾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受刑人 之父,除經聲明異議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並有 聲明異議人於該狀「具狀人沈榮富」欄之親筆簽名為憑外, 復有聲明異議人所提戶口名簿影本1 份附卷可考,則聲明異 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 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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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