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45號
TCDM,105,聲,1245,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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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宣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8 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宣章於取具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號二樓之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具保狀。
二、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 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本件為被告廖宣章向本院具狀聲請 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先予敘明。三、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 認其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加重詐欺取財未 遂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尚有共犯「陳先生」未到案,而本案 被害人之人數眾多,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 詐欺取財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 ,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而 聲請人向本院為本件之聲請,經查:
㈠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加重詐欺取財 未遂罪之犯罪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本院訊問、準 備程序及審理中皆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鄭琪諺等 15人之證述及起訴書所列之其他事證可佐,堪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
㈡而本案雖因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同意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訂 於105 年3 月21日宣判,然本案尚未確定,且依被告供述情 節,尚有共犯「陳先生」未到案,而本案被害人人數非少, 難認其原經認定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惟本案既因被告為有 罪陳述而該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宣判,認已無繼續羈 押被告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犯罪事實中之分工、地 位及犯罪情節、家庭狀況等情,准予被告取具新臺幣3 萬元 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 街000 號2 樓之2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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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