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六六巷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