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587號
SCDV,89,訴,587,200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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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六六巷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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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