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寶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251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8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機殼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寶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518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民國104 年2 月25日確定,於105 年2 月24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機殼1 件 (詳103 年度保管字第524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 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著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 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而適用 。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5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4 年2 月25日確定,嗣於105 年2 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仿冒 「香奈兒」商標之手機殼1 件(詳103 年度保管字第5245號 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 市值估價表在卷可稽。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販賣上開仿冒商 標物品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拍賣網頁資料、中華 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信件資料、IP查詢資料、被告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屬被告供其犯
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開 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然上開扣案物品本即 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依據刑 法第40 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法 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