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00號
TCDM,105,聲,1000,201603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松森
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松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松森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5年2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 105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