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5年度,1號
TCDM,105,智簡,1,2016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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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世祥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6日所為之判
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選任辯護人張育嘉律師」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張育嘉律師 」,致正本與原本有所不符,依據前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將原判決之正本予以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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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