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46號
TCDM,105,審交附民,46,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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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左玉蘭
被   告 矩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南仁
被   告 劉晏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2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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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矩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