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617號
SCDV,88,訴,617,20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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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0七號七樓七室
  被   告 庚○○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丁○○   住
  被   告 戊○○   住
  被   告 己○○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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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