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0七號七樓七室
被 告 庚○○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丁○○ 住
被 告 戊○○ 住
被 告 己○○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