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5年度,354號
TCDM,105,中交簡,354,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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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叮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
度偵字第30366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叮麃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 至4 行 關於「鄧叮麃前有多次詐欺、竊盜、侵占、恐嚇等前科,其 中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確定。 詎仍不知警惕,復自104 年12月1 日下午2 時40分許起至同 日下午3 時許止」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叮麃自104 年12月 1 日下午2 時4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 時許止」、證據方面補 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存根 、查獲地點圖、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表、車號000-000 號查 詢機車車籍表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鄧叮麃係一成年人,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 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 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其漠視自身安危,枉顧公 眾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然幸未發生車禍事故即 為警攔檢查獲,及其係第1 次因酒後駕車違背安全駕駛,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為國中肄 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容股 104年度偵字第30366號
被 告 鄧叮麃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平鎮區中興路平鎮段000巷0
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叮麃前有多次詐欺、竊盜、侵占、恐嚇等前科,其中於民 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確定。詎仍不 知警惕,復自104年12月1日下午2時4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 許止,在臺中市南屯區精科北路與精科路之工地內飲用酒類 後,仍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9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 環中路與市政南一路交岔路口,為警攔檢,發現其滿身酒氣 ,而於同日下午5時14分許對鄧叮麃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 ,數值達每公升0.2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叮麃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 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承辦警員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為 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鄧叮麃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檢察官 羅秀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南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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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