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4年度,687號
TCDM,104,重訴,687,2016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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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杰宏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14915 號、第1546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杰宏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陳杰宏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於104 年11月2 日、104 年12月30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於105 年2 月1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強制處分。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3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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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