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995號
TCDM,104,訴,995,201603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智嘉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 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訴字第995 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第362 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計算之。刑 事訴訟法第65條亦有明定。而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 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 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 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0 條第 2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22 條亦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智嘉所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3 月3 日為第一審判決後,經被告於105 年3 月10日 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故本件被告上訴期間 之10日不變期間,應自上開判決送達翌日即105 年3 月11日 起算,至105 年3 月21日(原期間末日105 年3 月20日為星 期日,順延至星期一即105 年3 月21日)屆滿,然被告延至 105 年3 月22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被告提出之「刑事 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憑,是被告提出上訴顯已逾 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 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