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資陞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資陞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資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 前有經緝獲歸案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程序,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 案。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 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 3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忠榮
法 官 黃凡瑄
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符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