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237號
TCDM,104,聲,4237,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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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翠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執聲字第3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阿斯克比思密迪歐星雷射儀壹台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翠寬(為蓓爾黛專業除毛中心實 際負責人,詳見民國104 年10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訊問筆錄)因犯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0 753 號緩起訴處分,於100 年4 月14日確定,103 年4 月13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阿斯克比思密迪歐星雷 射儀1 台(詳104 年度大型保字第3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前段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翠寬蓓爾黛專業除毛中心(設臺中市○○區 ○○路○段000 ○0 號)之實際負責人,業據被告坦承在卷 (本院卷第28頁),並有證人潘曉蘋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見 100 年度緩字第1741號執行卷第38頁),被告因違反醫師法 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 20753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 年4 月14日確定,嗣於10 3 年4 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 上揭卷宗屬實,且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為佐。扣案之阿斯克比思密迪歐星雷射儀1 台,係被告 所有且供違反醫師法第28條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 卷(見警卷第2 至6 頁;本院卷第28頁),復有台中市衛生 局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在卷可 憑;是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醫師法第28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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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