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4年度,26號
TCDM,104,智附民,26,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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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康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怡君
被   告 利百加健康屋即陳明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9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 偵字第17662 號起訴書所載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爰依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96號 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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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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