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茂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4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 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何茂坤(下稱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以104年度審訴字 第1179號判決,被告於104年12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 雖於104年12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除聲明於 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外,餘未記載任何理由,至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至本院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及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嗣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於105年2月3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5年2月18日送達至 被告住所地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因未會晤受被告 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寄存送達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亦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 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 後,迄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