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2232號
TCDM,104,審交易,2232,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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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瑞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18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瑞鎮受僱於五福通運有限公司擔任司 機,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被告魏瑞鎮於民國104 年4 月15 日7 時許,負責駕駛校車業務,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 業大客車,沿臺中市東區中興路由大明路往東榮路方向行駛 ,行經中興路2 段596 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 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該處為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 魏瑞鎮之意識清楚,所駕車輛機件正常,即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於注意及此,於直行通過路段之際,適有何秀蓮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亦同向直行通過上開 路段,何秀蓮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 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疏失,被告魏瑞鎮所駕駛之車輛右側 車身因而擦撞何秀蓮騎乘機車之左後側車身,致何秀蓮因而 人車倒地,受有臉部、雙膝、左臀部挫傷等傷害。被告魏瑞 鎮於駕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 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交通 分隊警員陳宏壹坦承其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案經何 秀蓮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 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 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本件 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 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26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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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福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