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42號
TCDM,104,原訴,42,20160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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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敬智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被   告 李麗雲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陳云蘋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朱傳富
被   告 謝福利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陳賢桂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敬智李麗雲陳云蘋朱傳富謝福利陳賢桂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徐敬智李麗雲陳云蘋朱傳富謝福利陳賢桂等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上開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3 款加重詐欺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並予禁見。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 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湯有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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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