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80號
TCDM,103,附民,280,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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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80號
原   告 韋漢珍
被   告 林瑀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86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林瑀彤被訴對原告涉犯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於 105 年3 月25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786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林瑀彤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 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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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