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6號
PHDV,104,家訴,6,20160322,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張薇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台生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7,
720元【遺產總額7,015,440元×原告應繼分1/2=3,507,72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附表:
┌──┬──────────────────────────┬──────────┐
│編號│系爭遺囑所載全部分配予被告之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
├──┼──────────────────────────┼──────────┤
│ 1│澎湖縣○○○○○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828,240      │
├──┼──────────────────────────┼──────────┤
│ 2│澎湖縣○○○○○路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182,200       │
├──┼──────────────────────────┼──────────┤
│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湖分行              │2,000,000      │
├──┼──────────────────────────┼──────────┤
│ 4│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000,000      │
├──┼──────────────────────────┼──────────┤
│ 5│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50股)        │5,000        │
├──┴──────────────────────────┴──────────┤
│總計:7,015,44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