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張薇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台生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7,
720元【遺產總額7,015,440元×原告應繼分1/2=3,507,72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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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系爭遺囑所載全部分配予被告之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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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澎湖縣○○○○○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828,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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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澎湖縣○○○○○路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18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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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湖分行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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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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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證責任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50股)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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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7,015,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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