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陳奉富
被 告 陳萬有
陳武德
陳文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需通知利害關 係人即抵押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庭表示 意見,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宏榮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