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品陞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向罡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一、上列原告因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
之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
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五年三月一日向本院具狀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訴訟。
二、再按提起行政訴訟,經訴願程序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
零五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於起訴狀內附具訴願決定書。查
原告起訴未附具訴願決定書,亦有違程序要求,應一併補正
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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